子女抚养不是“谁想要就给谁”,也不是“谁有钱就给谁”。法律的出发点只有一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意愿、经济条件、过错,都要放在这个原则下面一起看。

本篇是资讯调研,不是法律意见。抚养归属要看子女年龄、双方具体情况、子女意愿和生活稳定性,个案以协议或法院判决为准;涉及家暴、虐待、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的,要优先保障子女安全并走法律途径,不要自行抢孩子。

三段规则:先按年龄分

按《民法典》第 1084 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归属分三段:

子女年龄规则注意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原则”不是绝对,母亲不愿抚养或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形,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已满两周岁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没有“默认归谁”,要比双方的具体情况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不是“子女说什么就是什么”,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仍要按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断

法院综合看什么

除了年龄,法院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下面,通常会综合看下面这些因素,准备证据时就按这个清单准备:

  • 品行与意愿:父母的品行特征、抚养子女的意愿及恳切程度。
  • 关系与陪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融洽程度、教育陪伴子女的精神抚养能力。
  • 稳定性:熟悉并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长期随哪一方生活、就学、就医是否稳定,一般不宜轻易变更。
  • 物质条件:保障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包括住房、收入、时间安排,不是单纯比收入高低。
  • 子女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真实意愿,要通过合适的方式了解,不要让子女在父母之间“选边站”,更不要教子女说违心的话。

轮流抚养与变更抚养

轮流抚养: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但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健康成长。轮流不是“一人半年、互不干涉”,交接时间、地点、教育医疗决定权、费用分担,都要写进协议,否则轮流很容易变成新的争夺点。

变更抚养:出现不利于子女的重大变化时,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变更不是“上次没争取到,这次再试一次”,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例如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意愿真实、有利于子女。只谈“对方收入变了”或者“我想孩子了”,一般不够。

不要做的三件事

  • 抢夺、藏匿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相关说明中明确,抢夺、藏匿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抢孩子本身就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 拿子女当谈判筹码:用抚养、探望去换财产,或者用财产去换抚养,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损害子女权益,相关约定可能不被认可。
  • 在子女面前贬低另一方:这不仅伤害子女,也会在抚养、探望的判断中被综合考量;情绪问题要找成年人渠道解决,不要让子女承担。

下一站:抚养归属定下来,接下来就是钱的问题,见抚养费怎么算:三个因素与 20% 至 30% 参考。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4 条、第 1085 条、第 1086 条:https://www.spp.gov.cn/spp/ssmfdyflvdtpgz/202008/t20200831_478417.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说明(抢夺、藏匿子女的途径):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