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误区的共同点,是把一个因素当成全部标准:收入、孩子一句话、一个比例、一次判决。法律的标准只有一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其他因素都要放在这个标准下面一起看。

本篇是资讯调研,不是法律意见。抚养归属、抚养费、探望都要看子女年龄、双方具体情况、子女意愿和生活稳定性,个案以协议或法院判决为准;涉及家暴、虐待、抢夺藏匿子女的,要优先保障子女安全并走法律途径。

误区 1:谁有钱,孩子就归谁

误区:收入高的一方,抚养权就一定归收入高的一方。

正解:不是。按《民法典》第 1084 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物质条件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品行与意愿、与子女的关系融洽程度、教育陪伴能力、生活稳定性、子女意愿,都要一起看。单纯比收入高低,不符合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

怎么办:准备证据时按综合清单准备:日常照料、就学就医、陪伴时间、居住稳定性,不要只准备收入证明。

误区 2:孩子说跟谁,就一定跟谁

误区: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说想跟爸爸或者妈妈,法院就必须按孩子说的判。

正解:不是“说什么就是什么”。按第 1084 条,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不是“照办”,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仍要按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断。不要让子女在父母之间“选边站”,更不要教子女说违心的话,违心的话一旦被识别,反而对自己不利。

怎么办:让子女的真实意愿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父母不要在子女面前贬低另一方,不要用礼物、许诺去换取子女的表态。

误区 3: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定归母亲

误区:孩子不满两周岁,抚养权就自动归母亲,没有例外。

正解:不是绝对的。按第 1084 条,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原则”不是绝对,母亲不愿抚养或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形,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怎么办:不要只背年龄段,要看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实际生活安排。

误区 4:抚养费就是工资的固定比例

误区:抚养费就是月收入的 20% 或者 30%,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

正解:不是硬性公式。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49 条,抚养费先看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 20% 至 30% 给付一孩,负担两个以上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 50%,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是参考区间,不是法院必须按这个区间判,也不是协议必须在这个区间内签。

怎么办:先列子女每月必要支出,再看双方负担能力,再看当地生活水平,最后看比例参考。详情见抚养费怎么算。

误区 5:抚养费定下来,就永远不能改

误区:协议或者判决定的抚养费数额,离婚后就一成不变了,子女长大了、开销大了也不能改。

正解:不是。按《民法典》第 1085 条,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一方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的,可以请求调整,调整要走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程序。

怎么办:协议里写清调整触发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协商数额,协商不成的走什么程序;口头降额、口头停付,日后都可能被要求补付。

误区 6:不付抚养费,就不让探望

误区:对方不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就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反过来,不让探望,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正解:不是。抚养费和探望是两个独立的问题。按第 1086 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不要用一个问题去报复另一个问题,两个问题都会更难执行。

怎么办:抚养费拖欠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探望被阻断的,留存记录、走法院程序;不要互相拿孩子当筹码。

误区 7:离婚后抚养权定了,就永远不能改

误区:第一次判决或者协议定的抚养权,离婚后就不能再变了。

正解:不是。出现不利于子女的重大变化时,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变更不是“上次没争取到,这次再试一次”,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例如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意愿真实、有利于子女。

怎么办:从判决后就开始连续留存新的事实和证据,不要只谈“我想孩子了”或者“对方收入变了”。

误区 8:抢到孩子,抚养权就稳了

误区:把孩子抢过来、藏起来,造成既成事实,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给抢到孩子的一方。

正解:不是,反而可能对自己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相关说明中明确,抢夺、藏匿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抢孩子本身就可能成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怎么办:有安全方面的担忧,走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途径,不要自行抢孩子、藏孩子。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4 条、第 1085 条、第 1086 条:https://www.spp.gov.cn/spp/ssmfdyflvdtpgz/202008/t20200831_478417.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9 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07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说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