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误区有一个共同点:只看一个表面事实,就下定性结论。房本名字、结婚时间、借钱时间,都只是判断的一个因素,资金来源、书面约定、用途、证据,才是定性的全部输入。

本篇是资讯调研,不是法律意见。财产定性要看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出资凭证和书面约定,个案以协议或法院判决为准。

误区 1:房本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误区:婚后买的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就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正解:不是。按《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买的房,一般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等于就是一方个人财产。关键看资金来源是不是共同财产、有没有只赠与一方的书面约定。

怎么办:先查出资来源和转账凭证,再谈归属和补偿,不要只拿房本说事。房子细分见房子怎么分。

误区 2: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都归个人

误区:婚前的房子、股票,婚后涨了多少都归婚前一方,另一方一分都拿不到。

正解:不是一刀切。婚前财产本身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后的增值要看增值原因:自然增值、市场行情带来的增值,和夫妻共同管理、共同投入、共同还贷带来的增值,处理方式不一样。婚前按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就有专门的补偿规则。

怎么办:把婚前本金、婚后投入、共同还贷、现价评估分开列,不要只谈“涨了多少”。

误区 3:工资卡是谁的,工资就是谁的

误区:工资打进谁的卡,就是谁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

正解:不是。按第 1062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共同财产,工资卡在谁名下不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婚前存款和婚后工资混在一个账户里,要靠流水把婚前余额和婚后增量分开,分不开的要做好被按共同财产处理的准备。

怎么办:分割前拉一张存款理财清单,婚前余额、婚后进账、婚后支出分别标注,见容易漏的财产与债务。

误区 4: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时一定归出资方子女

误区:父母出了钱,房子离婚时就一定归父母的子女一方,另一方一分都没有。

正解:不是绝对的。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8 条,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数额。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还要看登记情况、出资比例等因素,补偿比例不一定等于出资比例。

怎么办:出资凭证、转账记录、赠与合同缺一不可;“当时口头说好的”事后很难还原。

误区 5:婚内借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误区:只要是婚内借的钱,离婚时就要两个人一起还。

正解:不是。按《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证明不了用途的,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

怎么办:谈债务先问三个问题:谁签的字,有没有事后追认,钱到底花在哪里。只问“借的时候是不是在婚内”是不够的。

误区 6:隐藏、转移财产没人发现,就等于分到了

误区:离婚前把钱转走、把股权低价转给亲戚,对方不知道,财产就归自己了。

正解:不是。按《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怎么办:不要做,做了也不要以为时间久了就没事;已经发现对方有这类行为的,要留存大额转账、异常消费、突然出现的借条等原始凭证,时间、金额、对方、用途四要素缺一不可。

误区 7:出轨就一定净身出户

误区:一方出轨,离婚时就必须净身出户,一分财产都拿不到。

正解:不是。法律上没有“出轨就净身出户”的自动规则。过错在财产分割时的影响,是按第 1087 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量;损害赔偿要符合第 1091 条的情形,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其他重大过错,并且要由无过错方提出、有证据支撑。一般的出轨行为如果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可能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但不等于自动净身出户。

怎么办:不要把“净身出户”写进协议当成惩罚条款来用;要主张过错影响,就要准备过错事实和损害的证据,按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两条线分别主张。

误区 8:口头约定好,离婚时照样算数

误区:婚前、婚内口头说好了财产归谁,离婚时对方一定会认。

正解: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事后很难证明,房产、股权、大额存款这类财产,更要以书面约定、登记、转账凭证为准。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怎么办:重要的财产约定,现在就补书面协议;已经只有口头约定的,要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等其他证据佐证,不要只凭一句话去谈判。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063 条、第 1064 条、第 1087 条、第 1091 条、第 1092 条:https://xxgk.yczf.gov.cn/xzf/ycmzj/fdzdgknr/fgwj_41995/202112/t20211203_1506727.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 8 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