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谈不拢,或者一方不同意离、下落不明、涉及家暴需要保护,就要走诉讼。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最大的区别,是判断标准变了:不再是“双方都同意”,而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本篇是资讯调研,不是法律意见。管辖、立案材料、审理期限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判决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涉及家暴的,要优先保障人身安全并报案,不要为了取证把自己置于危险中。
判断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按《民法典》第 1079 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两条也要记住: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应当准予”不等于“只要起诉就一定判离”:法院还是要结合证据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是否无效。只说“感情不好了”,没有分居、家暴、恶习等事实和证据支撑,第一次起诉很可能判不离。
流程:立案、调解、开庭、判决
第一步: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财产、子女、债务要一并提出,不要只起诉“要求离婚”,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的请求也写清楚,否则判决可能只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子女要另案处理。
第二步: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发生在立案前、开庭前、开庭中,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进入开庭审理。调解不是“劝和”一个选项,也可以是“就财产子女达成一致、由法院确认”的路径。
第三步: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定性与分割、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探望等问题举证、质证、辩论。证据要围绕主张准备:分居要有分居时间、居住情况的证明;家暴要有报警记录、验伤记录、医疗记录;财产要有清单、凭证、评估材料;子女生活要有就学、就医、日常照料的记录。只带情绪、不带证据的陈述,在法庭上走不远。
第四步: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一并处理子女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判决后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载明的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才解除,再婚、房产过户等手续以生效判决为准。
时间:没有统一的“几个月一定离”
诉讼时间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天数,要看案件复杂程度:财产是否需要评估、股权是否需要审计、子女抚养是否有争议、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管辖是否有争议,都会拉长时间。不要相信“三个月一定判离”“六个月一定离成”这类承诺,也不要因为第一次判不离就认为永远离不了。
第一次判不离,接下来怎么办
- 先看判决理由:法院为什么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是证据不足,还是分居时间不够,还是调解中出现了和好可能。理由不同,下一步完全不同。
- 分居与证据要连续:如果走“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路径,分居的事实、时间、居住情况要从判决后就开始连续留存,不要中断,不要用口头分居代替可证明的分居。
- 财产子女不要停摆:判不离期间,财产不要转移、不要藏匿,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按原有安排和协议执行,新的事实和证据要及时固定。
- 安全优先:涉及家暴的,判不离不等于要继续共同生活,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地妇联和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安全问题不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