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最常见的返工,不是房子谈不拢,而是离婚后才发现漏了一项:一个旧账户、一笔公积金、一家公司的股权、一次以个人名义借的债。漏项一旦在离婚后才发现,往往要另诉再分,成本远高于离婚前花半天拉一次清单。
本篇是资讯调研,不是法律意见。清单是核对工具,不是定性结论;每一项的归属仍要看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书面约定,个案以协议或法院判决为准。
先拉清单,再谈分割
按下面这张表,把家里的财产和债务逐项填一遍,填不出来的先标“待查”,不要直接写“没有”。
| 类别 | 核对项 | 容易漏的点 |
|---|---|---|
| 存款与理财 | 银行存款、理财、货币基金、定期存单 | 婚前开户、婚后才有大额进账的账户;已销户的账户也要查流水 |
| 证券与基金 | 股票、基金、债券、可转债 | 婚后投入的本金与收益要分开,账户市值以哪个时点算要写清 |
| 公积金与养老金 |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婚后缴存部分一般在分割讨论范围里,不要只看工资卡 |
| 公司与经营 | 公司股权、个体工商户经营收益、合伙份额 | 股权价值要评估,分割方式是折价补偿还是变更登记要写清 |
| 债权与收益 | 对外借款、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收益、租金收益 | 借条、合同、收款记录,没有书面凭证的债权先标争议 |
| 房产与车辆 | 见本专题第 2 篇 | 贷款、抵押、查封状态要同步核对 |
| 债务 | 银行贷款、信用卡、民间借贷、担保 | 先分清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再谈谁还 |
债务:先分清共同还是个人
按《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证明不了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谈债务时,先问三个问题:谁签的字,有没有事后追认,钱到底花在哪里。只问“借的时候是不是在婚内”,是不够的。
债务分割还要区分“对内”和“对外”:离婚协议里写“这笔债归谁还”,约束的是夫妻双方,对债权人不一定直接生效;债权人仍可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内部追偿要另行约定。房贷、共同签字的贷款,尤其要和银行、债权人确认变更手续,不要只在协议里写一句话就以为对外也解决了。
隐藏、转移、伪造债务:后果写在法条里
按《民法典》第 1092 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不是用来“吓唬对方”的话术,而是要靠证据支撑的:大额转账记录、异常消费、突然出现的借条、股权低价转让,都要留存原始凭证,时间、金额、对方、用途四要素缺一不可。没有证据的怀疑,写进协议和诉状里都没有用;有证据的,要在分割前就提出来,不要等到协议签完、离婚证领完才说。
家务补偿与困难帮助:不是财产分割的附带品
家务补偿:按《民法典》第 1088 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补偿数额要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不是固定比例。
困难帮助:按《民法典》第 1090 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补偿和困难帮助是两回事,不要在协议里混成一笔钱,也不要用“已经多分了财产”一句话带过,是否适用、给多少,都要单独写清。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第 1088 条、第 1090 条、第 1092 条:https://xxgk.yczf.gov.cn/xzf/ycmzj/fdzdgknr/fgwj_41995/202112/t20211203_1506727.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家务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读:https://www.court.gov.cn/hudong/xiangqing/429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