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典》第 1077 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前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按民政部的期间计算规则,两个三十日都自前一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本工具是资讯参考,不是法律意见。工具按自然日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顺延;如果算出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以登记机关的实际计算为准,出发前先电话确认。

规则再讲一遍

  • 冷静期: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撤回要本人亲自填表。
  • 领证期: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场,缺一方、过期,都办不下去。
  • 自动离婚不存在:冷静期过了、领证期过了,都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只会视为撤回申请。

详情见协议离婚全流程,误区见协议离婚常见误区。